原標題:勞動合同的解除及可能發生的費用(二)
3、雇主提出解除勞動合同
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和有期限的勞動合同在合同有效期結束前解除勞動合同的情況包括:公司(法人)注銷、終止經營活動;
公司裁員;
員工不符合職務或崗位的要求(身體狀況、專業技能不足、公司所有人發生變更);
員工多次無正當理由未完成勞動職責;
員工多次嚴重違反勞動職責(遲到、上班時間醉酒、故意破壞或偷盜公司財物、違反勞動保護規定造成嚴重事故、泄露商業機密);
財務工作人員違規行為;
公司管理人員作出損害公司財產的決定;
員工在簽署勞動合同時提供了虛假信息。
如果公司中有員工代表機構,那么,雇主由于某些法律規定的原因與員工解除勞動合同時,需要預選得到代表機構的同意。公司裁員時,具有較高生產技能的員工具有留用的優先權,同等技能的員工則要根據在公司內的工齡、是否有被撫養人、以及快退休人等情況確定是否繼續留用。
另外,在已告知員工解除勞動合同且期限到達之前,雇主應在這段時間內,每周向員工提供一天的自由時間尋找新的工作。在員工暫時沒有勞動能力或休假期間,不能開除員工。根據雇主提議解除勞動合同時,雇主要支付員工補償金,一般是一個至兩個月的平均工資。
另外,企業重組或裁員的情況下與員工解除勞動合同的,應向員工提供 3 個月以內的時間尋找新的工作。
除此之外,還存在不以雙方意志為轉移的狀況,可能導致雙方解除勞動合同,包括服兵役、違反入職規定、員工被判刑、不可抗力等情況。
作者:田輝